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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男歌手案,判了!

更新时间:2025-06-17 12:16:35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投稿点击:

xues法治网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

日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了一条公告

因被告何某未履行致歉义务

林俊杰与其名誉权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已由惠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执行

公告显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日,何某以微博名“Mr-涛哥(UID:6284207417)”在微博上发布如下内容:

2021年8月1日15点15分,“Mr-涛哥”发布微博:“据说吴亦凡供出了林俊杰”,并发布了相关微博话题,该微博附有图片,内容为“吴亦凡供出了林俊杰”。该微博转发数4,评论数113,点赞数243,阅读数212921。

2021年8月1日15点15分,“Mr-涛哥”发布微博:“你们要的实锤证据,我觉得是时候好好整顿一下娱乐圈了”。该微博附有微博话题“吴亦凡供出林俊杰和潘玮柏等”。该条微博附有9张图片,其中包括有“林俊杰品行存在不检点行为”,“林俊杰睡别人妻子被人夫殴打”等内容,配图为林俊杰与罗志祥、吴亦凡的合影。该微博转发数14,评论数149,点赞数711,阅读数388001。

2021年8月2日18点25分,“Mr-涛哥”发布微博:“林俊杰、潘玮柏:凡,我们来了喔”。同时转载谢明皓工作时的微博,内容为:“请求警方对林俊杰、潘玮柏进行吸毒检测,如果没问题,我方愿负法律责任”。该微博转发量0,评论数0,点赞数0,阅读数2932。

2021年8月3日10点10分,“Mr-涛哥”发布微博:“吴亦凡供出林俊杰和潘玮柏”,配图内容包括“有网友爆料,吴亦凡供出林俊杰等人,因为违禁物和集体嫖宿,“其实早在罗志祥事发时,就有过潘玮柏和林俊杰也是玩咖的传闻”等。该微博转发数0,评论数2,点赞数3,阅读数3632。

2021年8月3日10点13分,“Mr-涛哥”发布微博:“看来还是斗不过人家啊”,并附有谢明皓工作室被禁言的相关微博截图。同时“Mr-涛哥”将该博文与“吴亦凡”、“林俊杰”、“潘玮柏”等微博话题排列在一起。该微博转发数0,评论数0,点赞数1,阅读数4012。

上述行为发生后

LIMJUNJIE,WAYNE(林俊杰)

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何某公开赔礼道歉、

恢复其名誉、赔偿经济损失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何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布的针对LIMJUNJIE,WAYNE(林俊杰)言论,上述言论诽谤意义明显,足以对LIMJUNJIE,WAYNE(林俊杰)造成人格贬损,降低LIMJUNJIE,WAYNE(林俊杰)的社会评价,依法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何某向LIMJUNJIE,WAYNE(林俊杰)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何某未通过微博账号

“Mr-涛哥(UID:6284207417)”

发布向LIMJUNJIE,WAYNE(林俊杰)的

赔礼道歉声明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

及LIMJUNJIE,WAYNE(林俊杰)的申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以发布公告的方式执行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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