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01 11:48:45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投稿点击:
9月21日,老梁在本号推送了《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一文。
老梁在文中没有透露这位专家的姓名,但这位专家自己出来对号入座了。既然如此,为了表述方便,那就没有必要再在文章中特意“隐姓埋名”了,那老梁就直呼其名吧。这位专家就是冀玮——管理学博士。因为以前他的公众号叫“冀博士聊食药”,因此老梁一直习惯称其为冀博士。
冀博士10月11日在其公众号发表《老调重弹:再说“食品安全问题纠纷不适用行政调解”的依法行政原理(一)》一文,对老梁《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一文作了回应,文中对老梁也进行了“隐姓埋名”,称老梁为“老某”。老梁建议,为了表述方便,冀博士以后在文章中也就直呼“老梁”或“梁仕成”吧。
冀博士在文中写到:
哈,看冀博士这言辞、这语气,显然是被老梁气着了,这是又开怼老梁了。
之所以老梁说冀博士这是又开怼老梁,是因为早在2019年1月,因为老梁写了一篇关于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文章,与冀博士的观点不一致,那次老梁就被冀博士狠狠地怼过一次了——
那次冀博士怒斥老梁“应当回学校再去补补有关‘私法’与‘公法’的基本课程知识”,还说对像老梁这种满嘴法律术语、却根本不知法的原理为何物的“法律人”不可原谅,甚至说老梁的文章“满篇不知所云的法条引用除了起到一个炫耀的作用、和掩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知半解之外,对实际的观点论证分析并没有什么X用!”(详见《冀博士,对不同观点没必要冷嘲热讽气急败坏,有话好好说就行!》)
冀博士这次说,就老梁这篇不能算是文章的“文章”水平而言,他要是正眼看老梁一眼都应该是输了。
按照这个逻辑,冀博士对老梁的这篇文章应该是置之不理才对,但冀博士却为了反驳老梁专门写了篇文章。当然了,冀博士为此作了“合理解释”——“作为对食品安全有情怀的‘专家’,我还真不能扔下一个白眼扬长而去,而且也更不能跟他是的、自以为是地自说自话,咱就好好说说他这一篇‘鬼话’的谬误之处,目的其实还真不是为了怼他,还是希望讲一讲道理”。
既然冀博士勇于自降身价跟老梁这个“正眼看一眼就算输”的基层执法人员讨论,那老梁也就再回应几句。
冀博士怼老梁主要是从两方面怼的:
一是怼老梁“20号令定分止争”的说法错了。
冀博士认为老梁说的“20号令定分止争”,说的是不允许专家学者再对“食药投诉”问题进行讨论了。但看过老梁文章的同仁都知道,老梁历来的观点是:对有争议的问题,一旦权威机关定分止争了,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只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但从来没说过“不能讨论”。显然,冀博士错误理解了老梁的观点了。
老梁为啥要写《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这篇文章,是因为冀博士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讨论”吗?不是啊,那是因为冀博士在执法人员培训班上强调“重要的话说三遍”“不能调解!不能调解!不能调解!”啊。
在20号令已经定分止争的背景下,您还在对着基层执法人员强调“重要的话说三遍”“不能调解!不能调解!不能调解!”这是讨论、探讨吗?这分明就是在怂恿基层执法人员不执行20号令嘛!您这不是在散布错误言论是啥?
试想,如果您在培训班上这样说:“鉴于20号令已经定分止争,因此基层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20号令规定,但对食药投诉能否调解问题,我仍然坚持认为不能调解,理由如下:……”
如果您在培训班上是这样讲的话,那么还至于让基层执法人员“非常纠结”吗?
事实上,如果您在培训班上真是这样讲的话,那么老梁也就没有必要再写《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这篇文章了。
切记:
——即便专家学者说的再有道理,那也只是学术探讨,都没有资格对基层执法指手画脚(自称对食品安全有情怀的专家冀博士也不能例外);
——即便总局规章规定的再不合理,那也是基层执法的依据,基层也必须无条件执行。
这是基本的常识和规矩!
二是怼老梁眼中只有总局网监司的“答记者问”,没有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留言答复”。
看了冀博士的上述言论,老梁真的为您的无知而无语。
总局网监司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是网监司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条“规章公布后,起草机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的规定,对20号令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的权威解读,体现的是总局的“立法本意”。而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留言答复”仅能作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总局公众留言系统“须知”明确规定)——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居然被冀博士拿来用作嘲笑老梁的“证据”。可笑不?
这个老梁就不再赘言了,大家看看老梁9月25日的文章《关于食品投诉调解,总局网监司“答记者问”是个人观点吗?总局稽查局的“留言答复”与其观点不同,究竟以哪个为准?》就会明白了。
顺便提示一下,有一些网友给老梁留言说消保业务不是网监司的职责,因此网监司“答记者问”是不务正业,不具有权威性。老梁要说的是,这样说的网友是因为你不了解总局消保业务的“出身”。2018年机构改革时,总局没有设立消保司(局),当时的消保业务是归属网监司的,到了2021年下半年总局才将消保业务从网监司调整到执法稽查局。20号令是2019年11月30日公布的,总局网监司“答记者问”的时间是2019年12月10日,这时的网监司是绝对正牌的20号令“起草机构”。
冀博士今天发表的文章标题是《老调重弹:再说“食品安全问题纠纷不适用行政调解”的依法行政原理(一)》,其中特别强调是“老调重弹”。
老梁想对冀博士说的是,您“老调重弹”,老梁当然没有资格反对,但在20号令已经就“食药投诉”问题定分止争的情况下,您可以继续重弹您的老调,但绝不能再在执法人员培训班上散布“重要的话说三遍”“不能调解!不能调解!不能调解!”这样错误的言论。因为您现在虽然已经离开市场监管系统了,但毕竟您曾任职北京市食药局法规处处长,还曾任职总局执法稽查局处长、副局长,您“重要的话说三遍”“不能调解!不能调解!不能调解!”这样的错误言论对基层的误导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
冀博士的博士攻读的是管理学,与法学毕竟还跨着行呢。从冀博士的几篇文章中也可以看出,除了“钻牛角尖”的功力非比寻常外,其法学功底确实还不是那么深厚,还远远没有达到其自我感觉良好的高度,与老梁等基层执法人员一样,在对法律的学习研究上还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冀博士的几篇文章来看,老梁觉得,冀博士的法学功底,如果放到多达五六十万人的市场监管这只大队伍中,充其量也就是中下游水平。因此老梁估计已到大学任教的冀博士负责的教学内容也应该是管理学方面的,大概率不会是法学(当然这只是老梁个人猜测,也没准儿冀博士就在法学教学岗位上呢,因为现在出现这种能力与岗位不匹配的情况也没啥稀奇的)。
老梁建议冀博士,在对“食药投诉”问题发表意见之前,还是要好好学学20号令和总局网监司的“答记者问”。虽然您在文章中自称“总局规章的写作和修改”是您“过去工作的日常”,但毕竟20号令及“答记者问”不是您“写作和修改”的,因此您还是很有必要认真学习一下的——您总不能说因为您以前写作和修改过总局规章,所以就对总局所有的规章都能“不学自通”吧?
老梁再次重申:任何人都可以对20号令的相关规定提出不同看法,也可以建议总局对20号令进行修改,但在20号令没有作出修改之前,20号令现行规定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食品、药品、消费品、特设、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等等,同属市场监管领域,任何条线都不能例外,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当然,如果哪天20号令修改了,修改成“食药投诉不调解”了,那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同样要坚决贯彻执行——同样是只能坚决执行,别无选择!
本来20号令已经定分止争了,总局没必要再在这个问题上发声了。但鉴于曾任职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的冀博士仍在总局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班上散布“重要的话说三遍”“不能调解!不能调解!不能调解!”这样的错误言论,又在自己的公众号上不遗余力地为此摇旗呐喊,已经再次把水搅浑了,再次在基层执法人员中引发混乱。这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啊!因此老梁希望总局还是尽快出台一个正式意见以正视听,彻底终结“不能调解!不能调解!不能调解!”这一错误言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
此外,老梁也建议总局对用于全系统执法人员网络培训的课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言论、已经过时的课件坚决予以清除,不要再拿出来让执法人员学习了,以避免对基层执法人员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