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1 17:30:13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投稿点击:
液化石油气作为曾经家庭做饭的主要手段风靡一时。管道天然气已经成了市民家庭餐饮的首选,液化石油气瓶的作用不断在弱化,但却不能完全被替代。尤其是在商用燃气方面,液化石油气的需求还是非常旺盛的。尤其对于未规划管道燃气的底商或经营网点,更是成了液化石油气的天下。
所以,商用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历来都是燃气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根据液化石油气MSDS的相关信息,液化石油气是有丙丁烷烃烯烃的混合物物,属于第2.1类易燃气体,受热、遇明火或火花极易燃烧。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气态石油气密度为2.35kg/m3,远大于空气密度1.29Kg/m³,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气时,这些气体就会滞留、聚集在低洼处而不容易扩散。并且容易顺着当下环境的下水道等低洼缝隙和开孔向气体空间扩散。 蒸气扩散后,遇火源着火回燃。 容器受热可发生爆炸。 破裂的钢瓶具有飞射危险。
另外,石油气爆炸下限(V/V):1.5%,出现泄漏极易发生闪爆。
石油气蒸气可引起头晕或窒息。 吸入高浓度蒸气可引起刺激。 接触气体或液化气体可引起灼伤、严重损害和/或冻伤。 燃烧可产生刺激性或有毒的气体。
根据国家标准:GB/T5842-2022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瓶(简称气瓶)的型号方法为:YSP___—£;“___”代表了气瓶的容积。“£”代表气瓶改型序号。
其中气瓶容积共有:4.7l、12l、23.5l、26.2l、28.6l、29.8l、35.5l和118l共8种型号。其中常用的有35.5l和118l两种,盛装液化石油气重量分别是14.9Kg和49.5Kg。而,118l气瓶有分成了气相瓶和液相瓶两种,型号分别是:YSP118和YSP118-Ⅱ。其中前者和普通瓶一样,直接瓶内气化使用。后者必须有汽化装置的使用环境。
一般情况下,YSP35.5气瓶多用于家庭或用气量较小的商用环境;YSP118(下称气相瓶)依靠自身气化供气,多用于用气量相对不大的商用环境;YSP118-Ⅱ(下称液相瓶)通过汽化装置完成液化介质气化,供气量大,则用于短时间用气量大的地方。
那么,如何区分118的两种气瓶呢。气相瓶的瓶体上部只设置一个气瓶阀用于气相空间与用气设施连接。液相瓶的瓶体上部设置两个气瓶阀,分别连通气相和液下底部,该瓶可实现气相和液相两种供气方式。液相阀应该有明显标识,标明该阀的作用,防止错误操作。
液化石油气的作用就是向灶具提供源源不断的能源供应。要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达到目的,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配置来完成供气。包括:
1、气瓶;见上文描述。
2、角阀:是钢瓶的进出口控制装置,也是连接减压阀的必要装置。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17)规定,液化石油气用角阀必须是带自闭功能、不可拆卸结构形式。具体型号为:YSQ Z-£ £。根据标准要求:液相角阀的出口尺寸为M27
1.5;气相角阀出口尺寸为M22
1.5.这样规定就是你为了规避气液错接的现象发生。
3、调压器;调压器是工业生产与生活中常见的设备之一,具有降低压力的作用,保障了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作为液化石油气调压的国家级强制标准,对调压器的使用作出明确要求。商用调压器必须采用橘红色晶石色。
标准明确区分了家用(JYT)与商用(SYT)调压器,从而明确不得错用的要求。在调压器安全功能上有区分为超压切断(C)、低压切断(D)、超流切断(L)和无安全功能四种型号。
在进气口连接方式上,有螺纹连接和快装连接(K)。
在出气口连接方式上分为软管连接和螺纹连接(螺纹尺寸)。家用(JTY)调压器出口采用软管连接和螺纹连接。采商用(STY)出口只能采用螺纹连接 。当家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口压力设定:家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为2.8KPa,商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为:2.8KPa或5.0KPa。不得采用可调压的调压器。
4、软管
近年来,橡胶燃气软管由于老化或外力损伤造成多起伤害事故发生。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132号)一文针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提出明确排查和整改要求,并做出“全面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橡胶软管,有条件的地方对橡胶软管能换尽换”。
所以,在选用液化石油气胶管时,最好选用《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T41317-2022规定的产品,尽量不要选用橡胶软管。如果选用橡胶软管必须选择具有耐油性、耐压性、气密性以及耐热、耐寒和抗老化性的液化气专用耐油丁晴胶管,避免使用中液化石油气对胶管造成的溶胀破坏。
选择不锈钢波纹软管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选择用于固定燃气具的普通型软管(RLB);用于移动用气器具时应选择超柔型软管(CRLB)。软管包覆层为全包覆,包覆层采用黄色明显标识。
5、燃气灶具
家用及商用燃气灶具根据使用燃气种类分为天然气灶具、人工煤气灶具和液化石油气灶具。不得混用。所有家用室内燃气灶具的每个燃烧器均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序号
规范依据
具体条文
备注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8-2022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C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 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3.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 0.75 燃气的调压装置不 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3〕3号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废止燃气气瓶相关企业标准的通知瓶标发字〔2023〕》第16号
根据《企业标准审查工作程序》相关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对已审查通过的气液两相结构型式的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气瓶相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特此通告。
2023年06月29日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建城规〔2023〕4号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四、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十一)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1)一般情况下的要求
序号
规范依据
具体条文
备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3〕3号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禁用气液两相瓶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废止燃气气瓶相关企业标准的通知瓶标发字〔2023〕》第16号
根据《企业标准审查工作程序》相关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对已审查通过的气液两相结构型式的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气瓶相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特此通告。
2023年06月29日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0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04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2013〕1号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 到 2.0 米 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不得同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2.8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5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6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7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8 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气化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6
4.7.3 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6
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6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2)气瓶间、气化站设置要求
序号
规范依据
具体条文
备注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 (折合2瓶 50 千克 或7瓶以上 15 千克 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 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 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 的独立建筑。
气瓶间设置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7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0.4的规定。
自然气候无需气化站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01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02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03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0.3条第1~5款的规定;
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
3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宜采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4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或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5 独立瓶组间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表7.0.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7.0.4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瓶装气化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8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围墙上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气化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9 当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7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中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3)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序号
规范依据
具体条文
备注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9.3定期检验周期
表9-1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钢瓶 民用 4年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693-2011
5.5 检定周期: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序号
规范依据
具体条文
备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 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 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8.3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8.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7.7 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